山林承包合同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合同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它也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山林承包合同,欢迎阅读与收藏。
山林承包合同1出包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将所属的山岭承包给乙方经营,具体条款如下:(共计三页)
一、承包地点:经双方现场实测面积 亩(其中包括荒田面积 亩), 甲方林权证号:
二、山林权属:山岭权属为甲方所有。在承包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
三、承包时间: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满后,乙方如无续租, 乙方无偿将林地归还给甲方。
四、租金以甲方交山之日起计算。
五、租金交付方式:签订合同、甲方交出林地时预交 年租金,租金每年元。以后每年租
金必须在当年12月底前付清,否则,作乙方违约处理,合同终止。
六、其他:
1、乙方造林后,甲方群众不得进入造林地葬坟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
壹
2、根据林区建设需要,甲方允许乙方在承包的山岭内开设林区公路, 及在承包的山岭外开设的原有道路应无偿给乙方使用,不另作补偿。以及乙方在本村水库用水(无定量用水)都为无偿使用,不另作补偿。
3、如发现有人在林区焚烧、采矿、采石、挖土、修建坟墓、建房、放牧、损林及偷砍林木,甲方务必协助乙方及时制止并按乡规民约处理,甲方应负责赔偿乙方林地因发生上述行为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4、若乙方需要申请砍伐树木,甲方要无条件帮助提供砍伐证件的证明及手续。
5、乙方在清山期间,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或阻止清山,否则,甲方负责赔偿乙方的一切损失。
6、甲方负责处理乙方租用林地所发生的权属争议,因林地权属争议而导致乙方发生的实际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七、违约责任:
1、乙方不如期交纳承包金属违约,以双方商定日期为期限,逾期六月不交作自动终止合同处理,且甲方有权收回所有权益。甲方不得借故终止合同,否则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赔偿给乙方。
2、如出现山岭纠纷影响乙方经营,全部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给乙方。
贰
八、山岭承包给乙方只能作种植,养殖,或另类开发、乙方在承包期间因其它原因如需转让,在不影响甲方利益的前提下,甲方应理解给予支持。
九、如因国家建设、采矿需要征收已经承包给乙方的山岭,国家给予的林地补偿费归甲方所有,甲方以实际面积减少乙方付给甲方的租金,减少租金按实际面积比例计算,经营上的补偿(如林木补偿费)归乙方所有。
十、乙方使用甲方原有机耕路为无偿使用,但不准损坏,损坏路乙方必须修复。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本着友好、平等、互利的 原则协商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人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期满时结束,本合同不因双方签订人或法人变更而解除或终止。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公证人:
年 月 日
附件:
1、租赁林地的《山林权证》复印件
2、租赁林地的平面图。
3、租赁林地村民签名单。
山林承包合同2甲 方:襄樊市襄城区凤凰村村委会
负责人: ,身份证号:
乙 方: ,身份证号:
为发展林业生产,培育和合理使用林木资源,加快荒山绿化,发挥森林蓄水保土、调节气候、改善环境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并经甲方村民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凤凰村一组的山林由乙方一次性承包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70年。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以便双方共同遵守。
一、承包范围
甲方将自己所有的坐落在 的山林年经营权卖给乙方从事生产经营。四至为:南至 ,北至 ,东至 ,西至 。(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 70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三、承包金额 承包费为 元,共计 元整(小写:¥ 元),上述承包费已含原山林树木、杂树补偿款等一切费用。
四、结算办法
乙方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7日向甲方付清承包费用。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甲方保证该山(林地)界线、四至与他方无任何争议。如因此发生纠纷,由甲方负责协调处理,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全额赔偿。
七、乙方取得荒山承包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荒山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八、乙方承包甲方的山岭林地,甲方保证所有山岭林地、树木不是生态公益林地,如果林业部门出于需要规划为生态公益林,生态公益林效益补偿金归乙方所有。
九、对本合同条款,甲方已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获得法定人数的村民代表通过并形成决议。甲方依据该决议与乙方签订本合同。
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检查、督促其治理和合理利用荒山资源,发现问题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2、乙方取得山林经营权后,只能用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的农业用途;在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乙方拥有所承包山林的自主使用与经营管理权,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承包期间经营荒山所得收益归完全乙方享有。
3、承包期间,如乙方需砍伐树木,甲方应当配合乙方向有关主
管部门申请办理采伐许可证。
4、承包期间,乙方负责山林树木的管理防护,乙方必须切实做好护林防火工作,消除火灾隐患。一但发生火灾,乙方除积极采取灭火措施外,应及时向甲方报告,甲方知悉后应及时组织人力、物力参与灭火。
5、甲方同意乙方在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可以自主采取转包、转让、出租等方式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取得的收入全部归乙方享有,甲方不得对此主张任何权利。
6、乙方一次性承包山岭林地使用权、经营权、收益权为70年。山岭权属仍为甲方所有;在合同期间,乙方拥有经营权、使用权和林权及所有的经营权益,甲方不得干涉,合同期满如因林业部门的采伐指标限制,无法砍伐,甲方允许延期至砍伐完,甲方按实际延长时间计收租金。
……此处隐藏11083个字……_____公证处: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山林承包合同14发包方: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身份证号,现住。(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山林的管理,盘活集体资产,同时也为了通过盘活流动资金,化解不良债务。甲方经群众大会讨论通过,决定将村组的山林进行发包经营,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以下协议:
一、承包范围(详见合同签订后办理的《林权证》为准)。
二、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为年,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三、承包金额及结算办法
年共计金额为人民币万元整,于合同签订之日一次性付清(或其它支付方式)。
四、在承包期限内,乙方对承包范围内的树木享有所有权,对荒山、坡地享有经营自主权,若需办理有关手续由乙方自己办理,否则后果由乙方自己承担。
五、合同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协助给乙方办理林权证,办理林权证费用由乙方负责。
六、在承包期内,乙方可在承包范围内兴建临时性房屋以便于管理。
七、(其它事项)。
八、违约责任
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法律效力,不因甲方法人代表变更而变动,若任何一方无故违约,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总承包金额%的违约金。
九、在承包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发包,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权,乙方在承包期内转包山林,并经发包方同意,在承包期内,若乙方发生意外死亡,其法定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承承包。
十、合同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公证机关一份。
甲方:单位名称(加盖公章)乙方:签字
法人代表:签字
山林承包合同15甲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址: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诚实守信的原则按照《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合同法》、《民法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林地的承包经营转让合同。
一、林地名称、坐落、面积、用途
林地名称:合同档的为该林地的承包经营权
林地所有人:
甲方林权证号:
坐落:
林地类型:
面积: 亩,共一宗。
第一宗( 亩),四至界限为:东至 责任山;西至 责任山,南至
责任山;北至 责任山。
详细四至界线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转让林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转让期限和起止时间
以转让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为 年,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依法转让已登记取得林权证的林地承包经营权。
2、按照合同约定收取转让费。
3、向发包方提供乙方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本和同生效之日交付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人民政策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处理有关流转的事宜;确保转让林地产权清晰、未设定担保;第三人对本合同转让的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和维护发包人的林地所有权,既是报经发包方同意。
3、转让承包经营权不得损害相邻森林林地权利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产之日接受林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依法享有甲方对发包人享有的林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对承包的林地占有、使用、收益权及其承包经营权的依法流转权、收益权(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再行转让,也可出租、入股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其它方式承包的,还可抵押);
享有国家相关扶持、优惠政策;
承包林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有的,有权利依法获得相应补偿;
对在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林地的行为进行抗辨,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3、知悉甲方承包经营情况和林地的有关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转让费。
2、全面履行甲方对林地的发包人应当履行的各项义务;维持承包林地的林业用途,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林地,不断加大对承包林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推进开发利用进度;
不抛荒承包林地,不损害林地和森林资源,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林地内毁林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
保护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和植物;
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
制止在林地违章用火的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服从、支持县(区)乡(镇)林地利用总体规划;
接受发包人依法进行的监督、指导。
3、向发包人通报有关情况,善意履行合同有关附填义务。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四、转让费及支付时间、方式
转让费每年 元,合计 元,(大写: ),自 年 月 日起以一次性付方式支付。
五、违法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产后,应当善意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合理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元(大写:
);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六、争议的解决
本转让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事项
1、本转让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成立,经甲乙双方确认签字后生产。
2、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乡人民政府、林地承包合同管理机构(签证单位)各执一份,发包方备存一份。
转让方(盖章) 受让方(签名)
代表人(签名) 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签证单位(盖章) 签证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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